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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效力
2007-03-02 00:00:00   來源:   評論:0 點擊:

    就出讓形式而言,土地使用權人(破產企業)以該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并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后,抵押合同合法有效,該土地使用權人破產后,抵押權人自可以行使別除權。如土地使用權系劃撥性質,依國務院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》第四十四、第四十五條之規定,企業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無處分權,以該標的物設定抵押,除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外,還應經具有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,否認應認定抵押無效,債權人因此無別除權行使之可能。如劃撥土地設定抵押時履行了法定的審批手續,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,應認定抵押有效,但抵押權人只有在以抵押標的物折價或拍賣、變賣所得價款繳納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款項后,對剩余部分方可行使優先受償權。最高人民法院法釋(2003)6號《關于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。需要說明的是,該批復對土地使用權的使用主體并未作限定,故應理解為不論是否屬國有企業破產,其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均應依該批復精神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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